問題詳情

辯護人在司法警察機關,得:
(A)詢問時在場,並得檢閱卷宗
(B)詢問及執行搜索時在場
(C)詢問時在場,但得參與辯論
(D)詢問時在場,但不得請求調查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6),C(0),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N/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偵查中」辯護人相對於「起訴後」之辯護人,其職能乃有以下特色或限制:一、偵查中之准許選任辯護人,目的在於確保偵查程序合法進行,及保護犯罪嫌疑人之正當權益,自以具有法學專門知識及以守密義務之律師為當,故偵查中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如經審判長許可,則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二、偵查階段,僅就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調查蒐集證據,被告未經起訴,尚無需就法律或事實公開辯論,因此審判階段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之規定,原則上不適用於偵查程序;但為加強智能障礙者之保護,95年5月24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復修正增訂「(第五項)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

【用戶】張小美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一百五十一、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如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前段規定,接見犯罪嫌疑人,並互通書信,且不得禁止之,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得許辯護人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或禁止。一百五十二、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或陳述意見時,應附記於該案犯罪嫌疑人之詢問筆錄,由其於筆錄內簽名。一百五十五、辯護人在警察機關不得檢閱卷宗、證物或抄錄、攝影,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扣押、勘驗或勘察時在場。

【用戶】張天才雄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答案有誤~搜索不行

【用戶】N/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偵查中」辯護人相對於「起訴後」之辯護人,其職能乃有以下特色或限制:一、偵查中之准許選任辯護人,目的在於確保偵查程序合法進行,及保護犯罪嫌疑人之正當權益,自以具有法學專門知識及以守密義務之律師為當,故偵查中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如經審判長許可,則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二、偵查階段,僅就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調查蒐集證據,被告未經起訴,尚無需就法律或事實公開辯論,因此審判階段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之規定,原則上不適用於偵查程序;但為加強智能障礙者之保護,95年5月24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復修正增訂「(第五項)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

【用戶】張小美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一百五十一、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如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前段規定,接見犯罪嫌疑人,並互通書信,且不得禁止之,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得許辯護人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或禁止。一百五十二、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或陳述意見時,應附記於該案犯罪嫌疑人之詢問筆錄,由其於筆錄內簽名。一百五十五、辯護人在警察機關不得檢閱卷宗、證物或抄錄、攝影,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扣押、勘驗或勘察時在場。

【用戶】張天才雄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答案有誤~搜索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