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曹芷寧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一、不適用之各業:(一) 藝文業。(二) 其他社會服務業。(三) 人民團體。(四)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一)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二)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三)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四)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五) 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 之工作者。(六) 國防事業 (非軍職人員除外) 之工作者。(七)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一)不適用之各業農田水利會。(105年7月1日起適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餐食攤販業。調理飲料攤販業。家事服務業。(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