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莉莉】評論
中止犯的前提要件之一,是結果未發生。本題乙已經被甲砍傷,出現傷害結果了,所以,不符中止犯的要件,而僅能以其送醫的行為主張犯罪後確有悔悟之態度,而請求法官依§57酌予減輕
【Liz Tseng】評論
<普通傷傷害罪並不罰未遂犯 ;但對<重傷罪未遂有罰。
【Liz Tseng】評論
補充題甲以小刀刺傷乙之面部,意圖將乙毀容,乙竭力躲避,結果僅劃傷乙顏面而未致毀容。試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答案:B (A)重傷罪(B)重傷罪之未遂犯(C)過失傷害罪之結果加重犯(D)普通傷害罪依題意:甲主觀上有意圖將乙毀容,客觀上僅劃傷乙顏面而未致毀容~甲目的是要將乙毀容,所以是重傷害構成要件~但結果是因為乙自己竭力躲避~沒有被甲毀容~未達到重傷害既遂所以要以重傷害之未遂犯~
【shing200709】評論
我是覺得兩個判斷方法1.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因此ABC都可以直接刪掉了,而且乙以經有皮肉之傷,傷害罪即成立既遂2.如果題目改成甲是殺人罪的?那答案可能就是C中止未遂,因己意而防止結果發生,至乙只有皮肉之傷 但題目是普通傷害罪,所以已經有傷害之結果發生就不能論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