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sslands(再接】評論
依據民法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張翠容】評論
處分能力:指得為有效處分行為之法律上地位,即法律上得就該權利為有效處分之權能。有處分能力之人,法律上稱為處分權利人;財產權人就其權利標的物,原則上皆有處分權。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為財產權人,然欠缺完全之行為能,無法為有效之處分行為,故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其行為或經其同意;惟限制行為能力人倘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財產權者,就該財產即有處分能力(民法第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