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 2 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
(B)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後取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應予課徵所得稅
(C)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應免納所得稅
(D)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予課徵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144
統計:A(134),B(31),C(22),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knight5349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4-4條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九、 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適用新制? 答:(一)農舍: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農地: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 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屬土地交易損失,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及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的規定。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 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 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 ;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 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