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erotw】評論
(A) 限制競爭行為之裁處權失效,參閱《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交法》)第41條。(B)(C) 《公交法》第32條,本章(損害賠償)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其行為及賠償權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D) 《公交法》第16條,主管機關為第15條(聯合行為之禁止、例外許可及其核駁期限)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