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之規定,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B)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D)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n4687102】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A)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B)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D)(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應改為「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依我的理解,第一到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