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4687102】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A)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B)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D)(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應改為「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依我的理解,第一到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