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乙於 97 年 5 月 5 日開車撞傷甲,雙方商談和解不成,甲在 99 年 5 月 8 日起訴請求賠償。乙提出時效抗辯後,甲發現原來乙受僱於丙公司,係執行職務加害於甲,甲乃主張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A)有理由,丙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B)有理由,因為甲對丙的消滅時效尚未完成
(C)無理由,因為甲對乙的消滅時效已完成,也不得對丙請求賠償
(D)無理由,因為甲不可單獨請求丙賠償代號:3201頁次:12-3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4444
統計:A(6),B(2),C(25),D(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