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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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用戶】n468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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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將共有易搞混的地方整理一下:權限分割完成對受讓者拘束共有物1.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全體同意(民819)2.管理(改良、保存、利用)--(1/2,1/2同意,2/3不計)(民820)3.簡修、其他保存--單獨(民820)效力發生時(民824-1)約定明知可得知(民826-1)(D錯誤)不動產共有處分、變更、設定地上、農育、役、典權--(1/2,1/2同意,2/3不計)(土34-1)分割登記1.規約(民799-1)2.約定登記、法院登記(民826-1)(B正確)3.約定明知可得知(民799-1)(A)土34-1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A)正確(C)民第824-1條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