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6條 (檢察官之職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檢察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檢察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檢察官...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任期為:(A)任期4年,不得連任 (B)與總統同進退,不受任期之保障(C)任期6年,得連任 (D)任期6年,不得連任修改成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任期為:(A)任期4年,不得連任(B)與總統同進退,不受任期之保障(C)任期6年,得連任(D)任期6年,不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