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Chen】評論
☆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第 8 條 Ø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Ø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Judy】評論
條,項,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