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飛】評論
1.致電未述具体,<時間,地方,金額>2.須具<羅織入罪(貪污罪)之故意>
【Sadie Kane】評論
(D)貪污治罪條例 第16條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I am God's Ve】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