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1 項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用戶】ʕ•ٹ•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44條(議長、主席之選舉及職掌)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