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份之轉讓有何限制?
(A)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二年後方可轉讓
(B)公司股份之轉讓,非於公司登記後不得轉讓
(C)公司得自由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公司股份數額三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1208
統計:A(123),B(597),C(63),D(1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法、公司發行新股、公司法第128條

用户評論

Jovian Chu】評論

第 158 條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第 167-1 條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第 186 條 ...

Jovian Chu】評論

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Zhli Lin】評論

a 一年c 特別股 得收回  所以 非全部股票d 1/2

Jovian Chu】評論

第 158 條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第 167-1 條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第 18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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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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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 條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第 167-1 條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第 18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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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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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 條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第 167-1 條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第 186 條 ...

Jovian Chu】評論

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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