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amboo Jhang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我國領土變更,應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後由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經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後,方可變更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