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下列關於本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本規定所稱的誠實及信用方法,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B)本規定所稱的誠實及信用方法,可以作為補充法律漏洞的原則
(C)解釋本規定所稱的誠實及信用方法,需要透過法官的價值判斷
(D)根據本規定所稱的誠實及信用方法,嚴格禁止法官造法,以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6152
統計:A(31),B(75),C(45),D(676),E(0)

用户評論

【用戶】KAKAL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可依法理審判,即法官造法。

【用戶】小嫩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並沒有嚴格禁止法官造法,反而算是相對鼓勵而我國「刑法」帝王原則為罪刑法定主義,則是嚴格禁止法官造法。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只有民事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