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onica Liu】評論
預算法第 18 條 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第 19 條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Nadia Chang】評論
跗屬單位預算:政府的國營事業 和 非營業特種基金.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政府經營之國營事業(即營業基金)及為應施政需要設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為各自獨立之財務、會計個體。依預算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凡政府直接投資經營之國營事業或成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即為所謂之「附屬單位預算」。凡附屬單位預算再轉投資之事業或設立之基金,則稱之為「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986&ctNode=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