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bo chen~莫忘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百六十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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