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買賣契約之出賣人,非因故意或過失致其所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B) 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C) 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利益
(D) 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984
統計:A(673),B(118),C(17),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瑕疵_單方v.s雙方通謀虛偽、遺產分割、申論題

用户評論

【用戶】ilovethiswor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只在出賣人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用戶】bobo chen~莫忘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百六十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用戶】ilovethiswor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只在出賣人保證品質或故.....

【用戶】bobo chen~莫忘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百六十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用戶】ilovethiswor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只在出賣人保證品質或故.....看完整詳解

【用戶】bobo chen~莫忘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百六十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