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法律效果為何?(A)當選無效 (B)當然解任 (C)股東會得決議解任 (D)訴請法院裁判解任【100初等考試-人事行政-法學大意】解析: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修改成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法律效果為何?(A)當選無效 (B)當然解任 (C)股東會得決議解任 (D)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用戶】慈悲喜捨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97條: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