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評論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訴願前置原則
【Fighting】評論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出處:司法院常見問答集)不服公務人員免職之復審 -(效果相當訴願,故無訴願前置原則 )-決定而提起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