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事由不會造成消滅時效中斷?
(A)聲請發支付命令
(B)告知訴訟
(C)提付仲裁
(D)請求後 6 個月內未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7076
統計:A(40),B(28),C(34),D(565),E(0)

用户評論

【用戶】c91701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9 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用戶】c91701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