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A為公立學校教師,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於解聘通知書上註明A不服解聘時,得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提出救濟。按教師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同法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請問關於A不服學校解聘措施所提出之法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師申訴
(B)教師申訴之標的限於非屬行政處分者,A不服學校之解聘處分,依法只能提起訴願
(C)A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A應同時提起教師申訴與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7939
統計:A(607),B(148),C(2275),D(53),E(0)

用户評論

【用戶】謝迪索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可救濟之途徑1.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2.申訴─訴願─行政訴訟3.不願申訴,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用戶】踏雪尋仙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沒有錯,只是題目是已經把答案告訴你了,就是C要說問題的話,就是題目太賤

【用戶】a039968017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 不願申訴者,可逕行訴願後行政訴訟。 不以申訴為必要。

【用戶】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立教師私立教師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行政契約私法契約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私法上意思表示學校對其變更與消滅聘約關係之救濟1.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2.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3. 訴願→行政訴訟1.    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2. 申訴→民事訴訟3.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