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蒨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本準則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八條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參考資料國家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