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y Chu】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Sara Wu】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3任一性別委員人數:總委員人數1/3以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性平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女性委員:佔委員總數1/2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3來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6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