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調解委員會置委員幾人?
(A)1人或3人
(B)3人或5人
(C)5人或7人
(D)7人或9 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0998
統計:A(55),B(302),C(91),D(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資爭議

用户評論

【用戶】Justice So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十三條(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左列代表組成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中一人為主席:一、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二、當事人雙方各選定一人第十六條(開會及決議之法定人數)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第十九條(調解不成立之擬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調解不成立論: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二次,均不足法定人數者。二、無法決議作成調解方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