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藥事法第23條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者
(B)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C)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D)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1507
統計:A(1505),B(46),C(60),D(221),E(0)

用户評論

Jason Chen】評論

第二十二條 (禁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Robin】評論

A)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偽藥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禁藥

劉適華】評論

藥事法第 84 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乖乖隆地咚】評論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之=妨害衛生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