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學校擬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解聘某教師,下列哪一項違反其運作規定?
(A)審查對象與委員有姻親關係時,委員必須迴避
(B)決議會議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有效
(C)審查解聘案時,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當然委員含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9176
統計:A(81),B(1033),C(217),D(550),E(0)

用户評論

【用戶】Lynn C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用戶】林宇軒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2/3以上出席且出席2/3以上同意才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B:停聘解聘不續聘=重大事項=教評會=2/3+2/3=2/3出席 + 2/3同意才算通過D: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A:迴避:四血三姻=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