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不包括何者?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B)不得保持緘默
(C)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8625
統計:A(18),B(523),C(19),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呂詠新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n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n 。n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n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n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n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n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n問者,不在此限。

【用戶】呂詠新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n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n 。n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n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n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n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n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n問者,不在此限。

【用戶】chinghsan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