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Chang】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岩田光夫】評論
樓上的大大 題目要看清楚 是假釋喔
【阿文仔】評論
撤銷假釋的原因有二,其一必要撤銷之原因,意即故意犯罪受刑之宣告假使受刑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且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4],受刑人若經過監獄的教化,認為再犯可能性低而提前釋放,惟釋放後發覺其未能改過向善,故意違反法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撤銷假釋使其返回監獄繼續執行。 其二為裁量撤銷之原因,意即違反保護管束的期間應遵守事項的要求。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5],如假釋出獄之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而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亦得根據此項事由撤銷其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