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乙為夫妻,甲經常毆打乙,乙得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請求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命甲遷出兩人之住居所?
(A)否,加害人受到憲法居住自由之保障,法院不能限制之
(B)否,僅能為乙提供庇護場所,不能命被害人遷出
(C)可以,但須以甲之同意為前提
(D)可以,保護令之內容依法得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5062
統計:A(78),B(251),C(59),D(1710),E(0)

用户評論

白龍@菜鳥公務員(107/】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核發通常保護令)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

。。。。】評論

哪一種類保護令被害人可以自己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