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底之蛙】評論
12 如警察大學於招生簡章中規定,身上有刺青者不予錄取。考生甲認為此規定與憲法之精神有違,下列主 張中何者最可能成立? 回應2F,不予錄取,指已考試,而不予錄取。釋字沒錯,依626理由書系爭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2.複試項目: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及第八點第二款:「其他人員:須通過下列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3.考生有左項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辨色力—色盲(但刑事警察研究所及鑑識科學研究所,色弱者亦不錄取)……」之規定,因以色盲之有無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受教育,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之虞,是否違憲,須受進一步...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B)應改成=招生簡章侵害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釋字第 626 號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是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甜可】評論
憲法18條規定的應考試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的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的權利。比如我們考的國考或是律師執照獸醫執照美髮師證照警察大學的招生就不是第18條的應考試權大學招生為教育部舉辦,非考試院舉辦因此不能選D的原因恐怕不是樓上各位講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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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 OR 基本教育以外的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