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底之蛙】評論
第 144 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 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公用事業:指負責基礎公共設施的機關構或體系,例如,電力、自來水、交通、通訊、天然氣供應等。
【aa990662】評論
第 107 條 n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n一 外交。n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n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n四 司法制度。n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n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n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n八 國營經濟事業。n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n十 度量衡。n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n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n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 用 事 業。八 合作事業。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十二 土地法。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十四 公用徵收。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十六 移民及墾殖。十七 警察制度。十八 公共衛生。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