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債務人異議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否則異議不生效力
(B)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支付命令之聲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D)債務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3951
統計:A(762),B(38),C(42),D(78),E(0)

用户評論

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A)債務人異議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否則異議不生效力 →民訴§516 「不」附理由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 相關法條

Steven】評論

本題選項C的敘述,覺得敘述得並不是那麼好,並不一定都是由「住所地法院」管轄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