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幾年以上,得申請歸化?
(A) 3 年
(B) 5 年
(C) 7 年
(D) 1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1429
統計:A(596),B(76),C(16),D(12),E(0)

用户評論

Chi Chen】評論

國籍法第四條

Juju】評論

國籍法第4條(特殊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錄取 樺 Jan】評論

國籍法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第4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