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聖瑋】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8條第一項之規定:(繼承人或依法得繼受之人承受復審)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或喪失復審能力者,得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其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以無取得復審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Gino】評論
(B) 復審人:得提出復審者有下列三種1.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現職公務人員2.非現職人員,如退休,資遣,免職,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者,因其公務人員身分受處分而權益遭受損害時3.公務人員遺族, 基於該死亡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身分時所產生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為範圍另有可以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之公務人員分: 一、適用之人員: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準用之人員: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2、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3、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4、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5、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貓咪】評論
現職公務員以及離職公務員都可提出復審
【KaiKai】評論
遺族可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