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評論
(30-18)*0.7=8.4
【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焙、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30%是依題目所告知的費用。(30萬-18萬)*(1-30%)=8萬4千元
【micky】評論
更正上面之費用!!!#103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六款:「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普、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免稅額後之30%。但屬自行出版者為75%。」本題為非自行出版者,故費用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