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一 A 轎車,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經乙、丙之同意,得將 A 車設定質權於庚
(B)甲經丁、戊之同意,得將 A 車出租於辛
(C)甲得未經乙、丙、丁、戊之同意,將自己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壬
(D)甲得未經乙、丙、丁、戊之同意,修補 A 車之破輪胎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6364
統計:A(7),B(0),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欣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甲經乙、丙之同意,得將A車設定質權於庚→X★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B)甲經丁、戊之同意,得將A車出租於辛→○★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而共有物之出租,乃典型之利用行為而屬前開規定管理權能之範圍,則共有人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得將共有物出租予他人。故本題甲得經丁、戊之同意,將A車出租於辛。(C)甲得未經乙、丙、丁、戊之同意,將自己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壬→○★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D)甲得未經乙、丙、丁、戊之同意,修補A車之破輪胎→○★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