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承翰】評論
民法:第 335 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宥勳-初等已上】評論
不得附條件之法律行為: 1. 單獨行為 2.身分行為
【Vita】評論
抵銷只讓你抵3個月,時間到就仍要還錢這樣有抵跟沒底還不是一樣,不公平所以抵銷權附有條件和期限,當然無效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常見的案例:(影劇看太多@$@^%)陪老闆睡一晚(條件),欠的錢不用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