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贈與經銷商之饋贈物品依法不得扣抵。公司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及員工康樂活動旅行生日禮物慰勞品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財政部75/07/0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至於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