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上!】評論
(C)約定考上大學後贈與汽車一台,為附解除條件之贈與 。為附停止條件之贈與參考http://hunhsin.pixnet.net/blog/post/28641329-%E4%B8%8D%E5%8B%95%E7%94%A2%E6%B3%95%E8%A6%8F%EF%BD%9E10%E5%88%86%E9%90%98%E6%90%9E%E6%87%82%E6%B0%91%E6%B3%95%E4%B8%AD%E4%B9%8B%E3%80%8C%E6%A2%9D%E4%BB%B6%E3%80%8D%E8%88%87
【Jacky】評論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的區別是什麼?停止條件,乃關於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之條件,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不成就時,則不生效力。 例如甲乙約定,乙若高普考及格,甲即贈與大英百科全書一套。此種以高普考及格與否之約定,即為贈與行為能否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如果乙能考取。則停止條件成就,贈與行為發生效力;如乙未能考取,則停止條件末成就,贈與不生效力。 解除條件,乃關於法律行為效力消滅與否之條件,附解除條件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此項效力,係當然發生,無須當事人為解除權之行使,解除條件不成就時,法律行為之效力繼續存在。 例如甲乙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約定甲將其A屋交予乙無償使用。又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