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 97 年 1 月 15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其理由略為:甲於 94 年 7 月間承攬乙之新居裝潢,並已於 94 年 12 月底前依約完成,乙尚積欠甲裝潢工程款二百萬元。乙於第一審提出抗辯略如下:甲之工程有多項瑕疵,迄今未依約完成修補,且亦遲延完工,造成乙生活上重大不便,需另行租屋,故依約扣除二百萬元作為違約金。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酌減,判決命乙應給付甲一百萬元。乙就該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時效抗辯。試問:甲如未就時效抗辯提出異議,此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乙應不得再提出,而係爭執未罹於時效,且提出相關事、證。第二審法院應否就時效抗辯為審理?請依據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法理分析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6683
統計:A(19),B(67),C(28),D(60),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豐政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的烹煮咖啡不含咖啡因嗎?(疑惑)

【用戶】申益隆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ook 指的料理是固體為主的brew指的是飲料類的

【用戶】黃豐政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了解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