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잘생긴부단장】評論
不得少於十分之一
【Riddy Wang】評論
104年該法規已經刪除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代表比例之限制,固已無正解。
【ZZZ222LLL111】評論
為何說已刪除?第 15 條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