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依一年四季輪流使用管理 A 地,該約定並經登記,甲嗣將其應有部分讓售與戊,已辦理過戶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就 A 地之使用管理,成立分管契約
(B)不知 A 地分管契約之戊,不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
(C)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戊,應經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D)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第三人,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E)丙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將 A 地出租並交付予第三人,該租約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D,E
難度:非常困難0.117647
統計:A(10),B(2),C(2),D(5),E(11)
用户評論
【Felicia-107高普】評論
(A)依§826-1第一項規定成立不動產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約束力)正確(B)依§826-1第一項:分管契約規定,如戊不知仍因登記受有約束力(C)§820 共有物之管理(無分管契約才是多數決)+§819第二項(D)§819第一項 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包括設定普通抵押權,但不包括用益物權)(E)土地法§24-1不動產共有物得經多數決為有償處分(出租)或設定用益物權因為這題不太懂,找法條推的,有錯誤請告知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