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有關證據調查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
(B)卷宗內之筆錄可為證據時,審判長應於調查時予以宣讀或告以要旨
(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程序進行對質詰問
(D)證人之主詰問應就待證事實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3529
統計:A(6),B(6),C(56),D(0),E(0)

用户評論

粉暢秋】評論

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衛斯理】評論

(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程序進行對質詰問 →最先詰問的是『證人」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288Ⅲ)第288條(調查證據)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參、交互詰問的順序為何?  如果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