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甲辯護,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為甲指定公設辯護人乙,辯論終結後,依現行法,法院為何種判決最為正確?
(A)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判決侵害到甲的審級利益
(C)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儘管辯護人缺席,判決仍然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0689655
統計:A(13),B(9),C(2),D(1),E(0)
用户評論
【老毛】評論
第 369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