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正之社會行政之路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 1 條 本通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2 條 法務部戒治所之設置地點及管轄,以部令定之。第 3 條 戒治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文康活動、教育與集會等輔導事項。二、關於受戒治人之入所調查、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社會資源運用、出所後之聯繫等社會工作事項。三、關於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身體檢查、疾病預防及診療、環境清潔等衛生事項。四、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訓練、建教合作、勞動工作、就業輔導等職訓事項。五、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六、其他關於戒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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