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勳】評論
社工不會去"訓練"別人吧
【阿正之社會行政之路】評論
第 1 條 本通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2 條 法務部戒治所之設置地點及管轄,以部令定之。第 3 條 戒治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文康活動、教育與集會等輔導事項。二、關於受戒治人之入所調查、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社會資源運用、出所後之聯繫等社會工作事項。三、關於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身體檢查、疾病預防及診療、環境清潔等衛生事項。四、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訓練、建教合作、勞動工作、就業輔導等職訓事項。五、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六、其他關於戒治事項。
【pang1036】評論
樓上的第四點,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訓練,不就是c的答案嗎?
【行不行?絕對沒問題!】評論
那個的確是戒治所所掌理的項目之一,但題目問的是社會工作者的職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