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7-1條 (司法事務官室)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birthday74073】評論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一、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