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憲法第108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下略)不過有個偷吃步,憲法對於地方的規定只規定到縣(市),鄉(鎮、市)沒有
【delphine79112】評論
國家銀行 §107 省銀行 §109 縣銀行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