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g Weng Hsi】評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方淑娟】評論
由教師兼任之....這句話不對
【張雅惠】評論
所以要改為"專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