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da】評論
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095甲是商品製造商人,將商品買給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損害,請問:(A)甲無論如何要負賠償貴責任(B)丙只能向乙請求賠償(C)丙只能自認倒楣(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修改成為3095甲是商品製造商人,將商品買給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損害,請問:(A)甲無論如何要負賠償責任(B)丙只能向乙請求賠償(C)丙只能自認倒楣(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a0982603153】評論
不是無過失責任嗎?
【李俊明】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才是無過失